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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匿名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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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8605621

[官方版]2009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执业资格考试真题

( 试卷总分:100 分 ; 共有2大题 ; 考试时间:120分钟 )

试卷说明

单选题 : 选项当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答案

多选题 : 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第1大题:单选题(共58分)

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1分)
【正确答案】 : D
【考生答案】 :   D  
【得分】 : 1
【本题解析】 :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解析】《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是错误选项;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B选项也不符合题干要求,是错误选项;税款代扣合同属于政府税收征管行政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C选项也不符合题干要求,是错误选项;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一章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D选项符合题千要求,是正确答案。

下列关于《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1分)
【正确答案】 : B
【考生答案】 :   A  
【得分】 : 0
【本题解析】 :
【考点】本题考查格式合同【解析】本题是找出错误项。《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B选项的表述违反法律规定,因此B选项错误,符合题干的要求;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C、D选项都不符合题干要求。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1分)
【正确答案】 : B
【考生答案】 :   A  
【得分】 : 0
【本题解析】 :
【考点】本题考查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识别【解析】《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此,A、C、D都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行为,不符合题干要求。《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而向招标人提交的报价并填具标单的文书。投标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由投标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因此B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答案。

甲企业于2月1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信函。2月5日乙企业收到了该信函,第二天又收到了通知该信函作废的传真件。甲企业发出传真,通知信函作废的行为属于要约()的行为。(1分)
【正确答案】 : C
【考生答案】 :   C  
【得分】 : 1
【本题解析】 :
【考点】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识别【解析】《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企业2月5日收到了甲企业发出的签订合同的信函,符合《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情形,要约生效,同时要约撤回的条件也消失。2月6日乙又收到了甲通知信函作废的传真,此时乙尚未承诺是否签约。因此甲发出传真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18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形,属于要约撤销的行为。因此C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选项。

某建筑公司以欺骗手段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某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在即,建设单位得知真相,遂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筑公司承担()。(1分)
【正确答案】 : C
【考生答案】 :   C  
【得分】 : 1
【本题解析】 :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的识别【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生效以及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本题中,因“建筑公司以欺骗手段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某工程施工项目”,其签约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建设单位的信赖利益,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符合《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因此C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答案。本题中的争议不是因建筑公司违约行为而发生,因此不属于A选项的情形;双方争议是基于合同而发生,并非其他法定侵害行为,因此不属于B选项的情形;建筑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不构成行政责任的主体,因此也不属于D选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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