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材料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7条规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
(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材料管理方面的题,考核考生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甲供材)责任承担问题的掌握。
2.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组织应实行动态管理,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管理的题,考核考生对施工组织设计动态管理相关要点的掌握与运用。
3.施工进度控制。由于工期十分紧迫,且本工程由两栋相似的15层单体组成,因此按2个单体组织平行施工。在工作面、资源供应允许的前提下,组织2个相同的施工队,在同一时间、不同的施工段上同时组织施工,便于节省工期。流水施工是将拟建工程划分为若干施工段,并将施工对象分解为若干个施工过程,按施工过程成立相应工作队,各工作队按施工过程顺序依次完成施工段内的施工过程,依次从一个施工段转到下一个施工段,施工在各施工段、施工过程上连续、均衡的进行,使相应专业队间实现最大限度的搭接施工。也就是说,在每个单体的施工中,以每5层为一个流水段,装饰装修班组内各工种顺次展开,各工种依次展开流水施工,在尽量少投入资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节约施工时间。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进度管理方面的题,考核考生对流水施工组织方式与施工队配置数量等知识点的掌握与运用。
4.项目质量管理。这是一道质量管理题,也是一道施工技术题,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施工技术功底,并熟悉质量管理及验收流程。既有技术措施,又有管理流程。
本题是一道开放性的题,完全依靠考生自身施工实践经验来作答,有一定难度。但对于具备相应现场实践经验的考生来说,答案可以自由发挥。质量缺陷处理的第一步,肯定是切割空鼓区域抹灰层;清理干净后,报监理检查;然后洒水湿润或涂刷介面剂;第四步是补灰,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补灰可能分多次进行;补灰到位并抹平、压光后,进行养护;最后一步,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质量管理的题,考核考生对墙体抹灰空鼓缺陷处理知识点的掌握。
5.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8条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3条之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d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d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根据背景资料,施工单位于2010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已超过28d时限,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故合理竣工日期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日期,即2010年9月18日。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验收管理的题,考核考生对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验收日期判定等知识点的掌握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