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查工期和费用索赔的合理性。工程索赔是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由于非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要求批准延长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是施工承包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其经济损失。事件1中,B工作费用索赔合理,施工场地由业主提供,现场调解不充分责任应由业主承担;B工作工期索赔不合理,B工作属非关键工作,延误时间没有超过总时差。事件2中,C工作工期和费用索赔合理,停电事件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C工作属于关键工作,而且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D工作工期索赔不合理,D工作在经审批的原施工进度计划中属于关键工作,但是C工作补偿2天工期后,关键线路改变,D工作有总时差2天,停电事件导致延误时间1天,没有超过总时差,故不应再补偿工期;D工作费用索赔合理,停电是业主应承担的风险,而且造成了经济损失,D工作人工和机械窝工费可以索赔,且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事件3中,F工作工期索赔不合理,F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它的总时差为10天,按照“共同延误”处理原则,属于业主责任延误为4天,但是没有超过其总时差。F工作可以提出费用索赔,该事件是业主责任延误,应当索赔由此造成的人工和机械窝工费,且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
2.考查索赔工期的计算。事件1不能索赔工期,事件2可索赔工期2天,事件3不能索赔工期,共可索赔工期2天。如果该工程最终按原计划工期150天完成,应当获得2天赶工奖励,总计2×1.2=2.4(万元)。
3.考查费用索赔的计算。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承包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由于事件1中的索赔超过了索赔期限,所以监理工程师不予批准。在事件2中,由于D工作中出现的增加用工18个工日和增加手动机具使用2天都属于新增的费用,所以应该考虑管理费和利润及规费和税金。C工作费用索赔:(40×150×50%+2×1000×60%)×(1+9%)=4578(元);D工作费用索赔:(18×150+2×500)×(1+10%)×(1+9%)+2×800×60%×(1+9%)=5482.7(元)。事件3中可索赔的费用=(4×20×150×50%+4×1200×60%)×(1+9%)=9679.2(元)。共计被批准的费用=4578+5482.7+9679.2=19739.9(元)。
4.考查进度前锋线的绘制及进度偏差对工期的影响。F工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延迟20天,由于其总时差为10天,故影响工期10天;G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同步,不影响工期;H工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延迟10天,且处于非关键线路上,有10天的总时差,故不影响总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