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

1.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40天。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中,协议书优先于招标文件,因此,合同工期应按协议书中的工期为准。
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做法不妥。根据合同商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监理机构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指令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因此,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设计修改文件也不符合规定。
3.A最合理。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A与“跨河公路桥基础破碎岩石开挖”最为类似,因此认为A单价最为合理。
4.检验费用支付申请和工期索赔不成立。由于此事件是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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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答案】 : 1.240天,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
2.设计发生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会审。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签发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方可以变更后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而不是向设计单位提出。
3.D:基础处理60元立方米,比较合理。
4.不成立,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检测费用,造成工程工期的延误。故不予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