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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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教材P191~192
本题在百度上有差不多的题,应该是根据司法考试的题修改而来,有一点综合性。
先搞清楚人物关系。甲委托乙,乙经过甲同意转委托给了丙(A选项错误)。这没有任何问题,然后丙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代理人的名义把这个建材卖给了丁(因为没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所以无法约束甲与丁,B选项错误)。这个时候
选项C,丙应当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该答案正确,理由如下: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这里是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里是丁)时,第三人(这里是丁)不知道受托人(这里是丙)与委托人(这里是甲)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这里是丙)应当向委托人(这里是甲)披露第三人(所以C选项正确),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因此,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订立买卖合同,又因为丁的原因对甲不能履行义务,丙应当向甲披露丁,甲可以向丁主张丙对丁享有的权利。
答案:D丙与丁形成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丁应该向丙来行使权利。据此,答案D错误。
201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