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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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教材P29页

首先,物权法说: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所以,主要以物权法来讨论本题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根据这一条,选项CD肯定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释:首先本题强调的是有“处分权”的,所以依题意甲公司自己提供了其有处分权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同时本题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也就是符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根据物权法,甲公司应当先应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个“先”字用的很好,先就自己的在建工程赔,如果不够赔,再找保证人。那么E选项就不正确。因为E选项有“直接”二字,他不能直接找保证人清偿,要先找甲公司赔,不够再(正因为有这个再字,所以E不能选择)找保证人。

总结:担保与物权不一致的,物权法优于担保法。先实现“物保”,即协议折价、拍卖,协议不成,再找法院拍卖。
“物保”实现不了再实现“人保”。但E选项多了“直接”二字,所以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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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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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就是视为连带责任,可以直接找担保人索赔好吗?你说的不能直接那是一般保证,先债务人后担保人,不服来辩
发表时间:2019-03-09 23:26:48 引用 支持 (0)不支持 (0) 下载离线版
用户 : lzg520
内容:
约定不明,构成连带保证,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的,
发表时间:2018-04-23 22:59:15 引用 支持 (0)不支持 (0) 下载离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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