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8版教材P262页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范围规定执行:
①7承包人在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刺•单价跌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破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在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
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