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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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教材P123页
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这一题,考察的是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乙开发公司不能兑现合同承诺的行为,不能兑现合同承诺的行为,并不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形里面。
根据合同法,发生不可能兑现合同行为的,可以解除合同,即: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本题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