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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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教材P258页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①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② 不接受检查的;
③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④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 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⑤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 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 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4)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 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