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有人问:B为什么不对
答:B对比教材多了工期二字。都缺陷责任期了,哪里来的工期呢,工程都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