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解析】本题命题技巧高超。题目难在考核的点是缔约过失责任,但题目中没有直接出现缔约过失的字样。合同被撤消以后,双方“无约可违”,因此不可能追究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可能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只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题需要考生进一步深刻理解的是:合同订立不等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过程有要约,有承诺(有些合同还可能存在要约邀请)。因此,某甲3月1日发出要约,某乙3月5日做出承诺,双方3月7日签订合同书。显然,合同在3月1日起就开始订立,但3月7日才成立。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起点应当是3月1日而不是3月7日。写了这么多,索性再写一点: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消,三者的共同点是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我们把这个一律通俗地称为无“约”可违。例如上述案件中,某甲和某乙订立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到一半,某甲发现某乙是挂靠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于是请求法院裁定,法院10月1日裁定合同无效。那么,注意:3月7日至10月1日期间,某甲付款和某乙做工程都不属于“合同履行”,法律不承认其履行。因此,自始至终双方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或物,都属于不当得利,应予相互返还。某乙工程不合格,某甲赖帐,也不存在谁违约的问题,当事一方需要返还对方的利益以实际取得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