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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解析第二章:场地与建筑设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理论第二节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0 2012-8-9

 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解析第二章:场地与建筑设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理论第二节

第二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通则,GB50352-2005,以升级为国家标准,按考试要求,考试内容以上一年年底前开始实施的规范为限,大家在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外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一、基本规定
  1.民用建筑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3低层住宅;4~6多层住宅;7~9中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住宅,大于24m者为高层住宅(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2.设计使用年限
  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区名称

热工分区名称

气候主要指标

建筑基本要求

IA
IB
IC
ID

严寒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250,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1,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2,IA、I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的危害;3,IA、IB、IC区的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IIA
IIB

寒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18—28℃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2,Ⅱ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IIIA
IIIB
IIIC

夏热冬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0~l0℃, 7月平均气温25~300C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 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IIIA
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IVA
IVB

夏热冬暖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29℃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防雨要求;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IV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VA
VB

温和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250C, 1月平均气温0~13℃

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 2.VA区建筑物应注意防寒,V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VIA
VIB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0C, 1月平均气温0~-220C

1.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2,ⅥA、ⅥB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井应特别注意防风沙;3, ⅥC区的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

 

VIC

寒冷地区

 

VIIA
VIIB
VIIC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 1月平均气温一5~-20℃,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1.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2.除VIID区外,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3,VII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的危害;4,Ⅶ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5.VIID区建筑物应注窟夏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

 

  4.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次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2)公共建筑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限定
  1.建筑基地
  (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衔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相邻基地的建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5)基地通路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6)大型、特大型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路应有足够宽度,以保证疏散时不影响正常交通;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主要人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与长度尺寸应按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规定。绿化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2.建筑突出物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的路面上空:
  A.2.5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B.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lm,并<3m。
  C.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2m)
  D.5m以上的雨篷、挑檐(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3)所有突出物均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5)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派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3.建筑高度控制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的控制: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沿街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群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的建筑及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除以上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为: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施。
  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要求;
  (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例:
  1.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A)m
  A4;B5;C6;D7
  2.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应小于(A)m
  A2;B3;C4;D5

  三、场地设计
  1.建筑布局
  (1)民用建筑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考虑。
  (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暴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卫生保护标准
  (3)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lh。
  2)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
  4)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

2.道路
  (1)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围应留的空地。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驾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物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长的缓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1)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2)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长度不应超过200m,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且路面应有防滑措施;路面横坡宜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长度不应超过50m,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路面横坡宜为1%-2%。
  4)基地人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2%,不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路面横坡宜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2)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3)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4.绿化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应防止数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四、建筑物设计
  1.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等有关标准规定;
  (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灵活性
  (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2.层高和室内净高
  (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要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井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5.厕所、盟洗室和浴室
  (1)厕所、盟洗室和浴室等卫生用房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厕所、盥洗室和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或防水、防潮要求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共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自然通风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楼;
  5.楼地面、墙面或裙墙的面层应采取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防止积水;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篷应防冷凝水,浴室热水管应有防止烫人的措施;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视线措施;
  9.公用厕所宜设世独立的清洁间。
  (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而尺寸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外开门的厕所隔间0.90x1.20(宽度m×深度m,下同);
  2.内开门的厕所隔间0.90×1.40;
  3.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1.10x1.40;
  4.无障碍厕所隔间1.40×1.80(改建用1.00×2.00);
  5.外开门的淋浴隔间1.00×1.20;
  6.内没更衣凳的淋浴隔间1.00×(1.00+0.60);
  7.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盆浴间(门扇向外开启)2.00×2.25,淋浴间(门扇向外开启)1.50×2.35。,

(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介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间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瓮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箍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re;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问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问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外开门时,小应小于
  1.10m;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6.台阶、坡道和栏杆
  (1)台阶设计府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2)坡道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市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l: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没汁规范》JGJ100的规定;
  6.坡道采取防滑措施。
  (3)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而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
  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

7.楼梯
  (1)楼梯的数量、位落、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墙面至扶手中心或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
  规范的规定外,供正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
  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
  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
  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没扶于,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地的楼梯,梯井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取垂直栏杆做杆件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10)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应符合以下规定.,
  住宅公用;楼梯:0.260.175
  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0.260.15
  电影院、剧场、体育场、商场、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0.280.16
  其他建筑楼梯0.260.17
  专用疏敞楼梯0.250.18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0.220.2
  (1l)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汁规范的规定。
  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
  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
  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住宅电梯:单台≥B;多台单侧排列≥B。
  公共建筑电梯:单台≥1.5B;多台单侧排列≥1.5B(当电梯为4台时应≥2.40m);
  多台双侧排列≥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病床电梯:单台≥1.5B;多台单侧排列≥1.5B;多台双侧排列≥相对电梯B之和
  注:B为轿厢深度,多台电梯时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而
  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小心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小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收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
  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度,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度;倾斜式自行人行道倾斜角不应超过12度。,
  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进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9.门窗
  (1)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不1I质龄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
  的规定;
  2.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2)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3)窗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小应低于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
  0.8m:
  5.防火墙上必坝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的透明材料;
  7.天窗应有冷凝水产生或引起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9.住宅窗台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低窗户,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4)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全玻墒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用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例:
  1.建筑高度超过(D)m的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A50;B70;C90;D100
  2.楼梯梯段宽度最小为(B)m
  A1.0;B1.1;C1.2;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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