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课本浓缩精华(20)
1.FIDIC合同条款争端的解决方式:提交争端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法律效力);争端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并说明理由;如是合同一方对争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满,则应当在收到裁决后的28天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取仲裁。如果争端仲裁委员会在84天内未对争端作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天的期满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2.仲裁的意义不仅在于寻找一条解决争端的途径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条款的出现使当事人双方失去了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端的权利;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须向法院申请;
3.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4.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
5.从不同的角度看,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为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和承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两种情况;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没有拒绝的权利;
6.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7.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变化,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收到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9.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范围: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改变原来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10.FIDIC合同条件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原则;
11.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工程师将计划变更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答复;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和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12.索赔的广泛含义: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得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13.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14.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合同的依据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15.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16.索赔的程序: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当该索赔事件持续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处理决定;
17.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在索赔申请发出28天内发出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原因,索赔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
18.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9.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作出了规定: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8天内);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失出索赔权);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42天内);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有情况具有连续性影响,则详索赔报告视为中间的,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20.提出索赔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双方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国家腾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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