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
1.凡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2.《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发布后,2000年2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时废止,之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是《标准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应用上的补充和细化,上述文件应结合使用,二者相同条款号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4.《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5.“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6.“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因素、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7.“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8.“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的文本,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要进行修改,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衔接。
9.《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须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改动时,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0.《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1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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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水利水电》2009、2010年试题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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