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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一章第四节讲义(10)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27】   2012-7-20

 2012年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一章第四节讲义(10)

(三)资质证书
 1.资质证书的领取和补办
  准予资质许可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了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2.资质证书的续期申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3.资质证书的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回其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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