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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一章第四节讲义(7)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41】   2012-7-19

 2012年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一章第四节讲义(7)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资质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例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其罚款的数额和规定期限分别是()。
  A.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3年
  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和3年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和1年
  D.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1年
 [答案]B
 [解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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