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10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92 2012-7-16

2012年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10

  第十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3.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4.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即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

  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6种,还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设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为了防止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2012年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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