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总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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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总结4

考点四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鼋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予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当事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符合的资格条件有;(1)企业法人;(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5)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6)外国驻华机构;(7)社会团体;(8)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9)外地常设机构;(10)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有:(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7)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有:(1)应填制开户申请书;(2)提供规定的证件;(3)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4)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有:(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该账户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4.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如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等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I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存款人申请开立1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银行在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开户银行。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4.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答章。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开立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此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人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
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人;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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