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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保险法相关知识点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05】   2012-7-4

 2012年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保险法相关知识点

(一)保险公司
  1.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2. 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
(二)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的内容
  2.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属财产保险。
  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相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若仍不能确定赔付或给付数额,则应先予支付最低数额。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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