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施工中缺少设计图中要求的钢筋品种或规格时,可按下述原则进行代换:
(1)等强度代换。当构件设计是按强度控制时,可按强度相等的原则代换。
(2)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可按钢筋的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
(3)当钢筋受裂缝开展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还应进行裂缝或挠度验算。
钢筋代换时,必须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和代换材料性能,并严格遵守水工钢筋混凝土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重要结构中的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遵守以下规定:
(1)钢筋代换后,应满足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
(2)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的截面积。
(3)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钢筋总截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98%或大于103%.
(4)设计主筋采用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可以用直径比设计钢筋直径大一级和小一级的两种型号钢筋间隔配置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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