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民事诉讼法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964】   2012-3-29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协议管辖

(1)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7、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8、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9、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0、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11、提请回避的时间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12、回避的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3、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诉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4)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4、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15、财产保全的种类: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16、诉讼财产保全

(1)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

(2)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7、诉前财产保全

(1)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18、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留置期不少于两个月

19、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0、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21、是应当还是可以提供担保

(1)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

(2)可以提供担保:证据保全

诉讼保全

先予执行

22、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23、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4、审查与受理

(1)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5、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26、开庭审理的程序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27、诉讼调解

(1)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2)调解书经双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的,如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8、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二审可以径行判决,但也要公开宣判

29审理期限:

(1)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0、上诉提起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1、上诉的审理

(1)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注:行政诉讼上诉审要进行全面审查

(2)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

32、二审判决类型

(1)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提示: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33、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34、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2)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注意: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2)应当再审情形: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6、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7、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38、执行案件的管辖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9、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40、提交执行的案件: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41、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43、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4、执行中止和终结情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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