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证据
1、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书证:思想内容
(2)物证:物品及其痕迹
3、视听资料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
(1)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应分别出庭作证
(3)证人不能旁听
(4)同一案件中证人不能再以其他身份出庭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6、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7、应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8、不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9、证据保全
(1)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0、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2)行政诉讼:被告举证
11、不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2、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13、质证: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4、认证原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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