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127】   2012-3-29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4、仲裁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行政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5、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

(2)专业性(专家审案)

(3)灵活性(程序灵活)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判决)

(5)快捷性(“一裁终局”)

7、和解的适用

(1)自行和解

(2)仲裁和解:可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3)诉讼和解:可制作调解书,也可撤诉

(4)执行和解:和解后反悔的,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8、调解形式

(1)法院调解(可强制执行)

(2)仲裁调解(可强制执行)

(3)民间调解(不可强制执行)

(4)行政调解(不可强制执行)

提示:诉讼和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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