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上述还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4、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6、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7、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0、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1、竣工日期的确定
(1)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2)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2、对计价方法的确定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3、利息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利息时利息的起算时间: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4、计价方式纠纷的处理
(1)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2)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5、工程量的确认
(1)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
(2)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
(3)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6、确认工程量的时间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8、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2)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2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2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2)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3、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25、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6、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27、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8、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9、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30、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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