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992】   2012-3-29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3、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4、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8、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9、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10、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1、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轻的主刑是管制。

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1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4、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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