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档案法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877】   2012-3-29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档案法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  目档案的验收;

1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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