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劳动合同法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9、试用期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11、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
(1)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1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5、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6、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者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8、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用人单位预告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经济性裁员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经济补偿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3、经济补偿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4、集体合同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5、集体合同的分类: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26、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工资标准由高到低:个人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7、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8、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2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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