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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95】   2012-2-27

 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浙江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日常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举行。

  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

  第七条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建筑)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向省级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条 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省造价管理机构报名确认。

  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一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区。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

  (一)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二)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

  (三)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三)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四)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管辖地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省级管理机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省级管理机构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资格变更

  第二十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辖市内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辖市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级管理机构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省级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变更申请表》(两份,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省辖市变更);

  (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申请人应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经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浙江省跨省转出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省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省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

  申请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细则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

  (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以上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1~2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6日~30日将所属辖区省内跨市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省级以上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

  (五)参与市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杭省(部)属企业造价员的继续教育,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证书及专用章的制作,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和专用章的发放。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1位字符组成:

  第1、2位为汉字“浙”(或行业简称);第3~4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第5~6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5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6位按省辖市汽车牌号上的大写英文字母A、B、C、D……编排;第7~11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安装;市政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园林。

  第三十六条 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上48mm、宽17mm矩形,共分成四行,第一行为造价员专用章名称,第二行为姓名,第三行自左至右分别为证号和专业,第四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

  专用章的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的字体为宋体小四,其余为宋体小五。

  第三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造价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浙江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每月26日~30日集中到省造价管理总站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补办的资格证书延用原资格证书编号,证章上添加补办字样。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四十条 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浙江省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二)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三条 限期整改名单将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近三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四)近三年内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两起及以上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七)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实施细则由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我省已有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