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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69】   2012-2-25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

  (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四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