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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讲义(9)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5】   2012-8-14

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讲义(9)

 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正在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1)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和承包商对所建工程都承担有一定风险,即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则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有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予以合理的保险保障。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

  3)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超过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机器设备。此类物品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因而作专项承保。该项保险金额应按机器、装置及设备的重置价值确定。

  5)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10%计算。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单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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