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备考指导(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方: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水、电、电讯接入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开通施工场地至城乡和场地主干线;提供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临时用地、停电水等手续;书面形式确定交接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和文物古树的保护工作。
2、 承包方:根据委托完成设计工作;提供年季月进度计划和报表;提供非夜间照明和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办理交通噪音环境保护手续;成品保护;地下管线古树文物保护工作。
工期
1、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不提出意见视为确认,不管确认与否承包人都不能免除应施工组织与工期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2、 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应在前7日提出延期理由,工程师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开工应书面通知,并赔偿损失及顺延工期。
3、 可顺延工期的情况:不能提供约定的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电汽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事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4、 承包人在可以顺延情况发生的14天内提出报告,工程师14天内答复否则视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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