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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9-20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策权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是基础性的调节,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是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若要限制则必须依法作出。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对“市场对策权”的限制。为了有效地保障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国家的调制行为就必须依法作出,由此就确立了市场主体可以要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权利。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对策权”本身也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对于某些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有权选择合作或不合作,有权选择遵从或不遵从,这对于实现效率和秩序等价值都是很重要的。据此,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企业的竞争权,是企业进行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如果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因而应反不正当竞争,从而有了竞争法对各类竞争权的保护。通常,相关企业的竞争权是潜在地规定在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且在立法技术上往往强调在消极层面上进行“逆向规制”,即将规制重点定为典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这两类行为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权利,因此,在经济法上还要注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消费者权利无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都是一种限定。恰恰是经营自由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协调共存,才能使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的行使在总体上更有效。

在经济法的不同部门法领域,市场主体的具体权利亦不尽相同。例如,上述的企业或消费者,当其作为纳税人时,还享有“纳税人权利”,而且不论是纳税人整体,还是纳税人个体,都可以依法享有一定的纳税人权利。其实,这类权利也是作为纳税人的市场主体所享有的一类针对国家税收调控行为的“市场对策权”,它存在于非平等的主体之间。可见,随着市场主体在经济法不同部门法上的角色的变化,其所享有的权利也会发生变化。

总之,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因而在具体形态上,可能体现为竞争权(如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纳税人权利等,对于上述市场对策权应全面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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