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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9-20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地位不同,所能够从事的行为也不同,行为性质并非同一,因此,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要实现其调控和规制的目标,就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来展开调制行为,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了高层次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济法具有多元的调整目标,面对“复杂性问题”,经济法的职能也需要多元化、复杂化。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多面性,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安排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样,行为的组合也是多样化的,需要有一些基础性的行为,并通过这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来实现高层次的调制目标,这样才可能全面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例如,在财政法领域,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的发行行为等都是基础性的行为,而在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则是高层称的行为。要实现调控行为及其目标,就必须通过基本的预算收支行为、国债的发收行为等来实现。此外,在税法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又如,在金融法中,货币的发行行为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上述的行为层级结构,与经济法调整目标上的多元化直接相关。

此外,在市场规制法中也是如此。例如,规制行为需要以既存的市场行为为基础,特别要以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行为为基础。应当说,市场交易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体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竞争秩序的维护,都是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之上的。正因如此,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立法中,才会有大量的关于经营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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