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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9-20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事多种性质的行为,在法律行为中,凡是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都应当属于经济法规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集中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在理论上也可以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各类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或简称为“对策行为”。由此可见,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一) 调制行为的分类

所谓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为了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在经济领域实施的,具有主导性。

此外,对于上述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上述各类调制行为,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类,如财税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金融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计划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又如,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当然,上述调制行为,仍可以作进一步的细分。

可见,调制行为可以细分为诸多种类。在经济法上,调制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有效规范这些不同类别的调制行为,恰恰是经济法调整的重点。

(二) 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尽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对策行为同样也很重要。事实上,既然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而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策行为有关。因此,如何确保调制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遵从,尽量减少不合作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样是法律调整方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上述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两大基本类型,体现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构成。尽管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但上述分类,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说,应当是更为基本的,对于解决法制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也是更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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