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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经济法的渊源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9-20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经济法的渊源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发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实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有助于完善经济法的立法。此外,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既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也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经济法案件。只有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才能找到适用经济法的最为恰切的规范依据,从而更好地实现经济法规范体系的漏洞和不足,推进立法机关更好地完善经济法的体系;使广大的市场主体可以更好地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的法治。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 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随着宪法的“经济性”的突出,许多宪法规定都与经济法直接相关。其中,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而有些宪法规范甚至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这些都使宪法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一规定对于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就具有整体上的意义。另外,在宪法领域里,有关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领域的规定,也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在其他国家的宪法里,还有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这些也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二) 法律

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保护。对此,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已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立法法》所列举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领域,恰恰是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重要领域,从而使法律成为经济法的非常重要的渊源。

目前,我国在经济法领域里已经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宏观调控方面,包括财税领域的《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金融领域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此外,与计划、产业政策等相关的还有《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则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上述诸多法律,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此外,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在时间效力上有所不同而已。其实,在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集中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等多种政策,大量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与经济法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配合,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因此,大量的经济法规实际上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特别是在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更多。例如,在税收领域,与所开征的各个税种相对应,我国有诸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等十几个税收暂行条例。由此可见,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类似的情况,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也屡见不鲜。如《国库券条例》、《国家金库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大量的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有许多都是需要国务院予以进一步具体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如《预算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等等。由于许多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这些“实施条例”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多的。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时期,在许多情况下,先制定法律可能条件并不成熟,往往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因此,在经济法的许多领域,行政法规扮演着重要角色。

(四)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这些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是为了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标,由此使部门规章的专业性也十分突出。在许多情况下,部门规章的内容更专业、更细致,制定程序更灵活、更便捷,从而更能及时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由于部门规章的具体实施与市场主体、国家和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因而其作用也更为直接而具体。

经济法领域的大量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部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作用更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以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突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对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等领域的调控以及对市场秩序的整顿等,经常由多个部委联合发布规章。

(五)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因此,其实施的空间范围是受局限的,同时,体现了经济法所关注的地方的差异性。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某些方面,也不可能“一刀切”,因而在法律、法规中往往会给地方留出立法空间。如在多个税收的《暂行条例》中,都规定了幅度比例税率,由地方具体规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事实上,针对许多法律,各个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以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除了上述税法领域的规定以外,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许多领域,已经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例如,《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此外,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情况类似,有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可能比国家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还要早,从而为国家的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

上述五类法律形式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目前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特别是从建立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制的角度来说,不宜盲目地扩大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地方性法规对于相关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一定要同相关经济法的法律规定的要求相一致,不应突破。事实上,我国有大量法律充分考虑了地方的差异性,给地方留出了立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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