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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考点(12)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10-12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考点(12)

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款征收权
  1.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部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地方财政部门

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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