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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8)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10-1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8)

追索权

1.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表2-4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金额

3.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时间】(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2)3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回头背书】(1)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保证】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变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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