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3 2012-9-15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产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也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2】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3】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8项.均为………之次月  
二、契 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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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税 目

计税单位

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摩托车

每辆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

净吨位

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三)车船税税收优惠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重点: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13个税目
特别注意: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
(1)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五)印花税税收优惠
(六)印花税征收管理——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
2.汇贴汇缴;
3.委托代征。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7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1.一般规定:销售数量;自用(非生产用)数量。
2.特殊规定:折算;扣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
(六)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重点是纳税地点: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转让中: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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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回顾 
(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重点是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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