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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3-1-5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第四条 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5.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6.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2.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枝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4.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6.进行设计交底;

  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权责相称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机构;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4.对本单位的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十五条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

  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当期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监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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