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钻孔爆破
3.1 一般规定
3.1.1 钻孔施工不宜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
钻孔孔径按造孔的钻头直径(d)可分为:
(1)大孔径110mm<d≤150mm;
(2)中孔径50mm<d≤110mm;
(3)小孔径d≤50mm。
3.1.2 紧邻设计建筑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1.3 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进行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材料,若使用不抗水或易受潮的爆破材料,必须采取防水或防潮措施。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进行爆破,必须采用抗冻爆破材料。
3.1.4 本规范所述炸药用量,以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准,若使用其他品种的炸药,其用量应进行换算。
3.1.5 爆破作业的安全,必须遵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2 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
3.2.1 钻孔爆破施工前或施工中,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宜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试验组。
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计划)。
3.2.2 爆破试验应选择下述内容进行:
(1)爆破材料性能试验;
(2)爆破参数试验;
(3)爆破破坏范围试验;
(4)爆破地震效应试验。
3.2.3 爆破破坏范围试验的观测方法:
(1)在表面应采用宏观调查和地质描述方法;
(2)在隐蔽部位应采用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
采用上述观测方法判断爆破破坏的标准,可执行附录A的规定。
3.2.4 爆破地震效应试验,应采用质点振动速度观测方法。
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可采用附录B的经验公式进行统计分析确定。
3.2.5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爆破试验,应按有关要求增加其他观测方法。
3.2.6 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3.2.7 对爆破空气冲击波(或噪音)、水中冲击波(或动水压力)和飞石等效应有防护要求时,应编入爆破试验或爆破监测大纲(计划),并予实施。
3.2.8 应做好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分析,及时提出试验研究报告和监测报告。
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并能指导爆破设计与施工。
3.3 爆破设计与施工
3.3.1 钻孔爆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主管部门;重要的爆破设计,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钻孔爆破施工,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3.3.2 钻孔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1)钻孔孔位应根据爆破设计确定;
(2)钻孔开孔位置与爆破设计孔位的偏差,不宜大于钻头直径的尺寸,实际孔位应有记录;
(3)钻孔角度和孔深,应符合爆破设计的规定;
(4)已造好的钻孔,孔内岩粉应予清除,孔口必须盖严。
钻孔经检查合格才可装药。
3.3.3 炮孔的装药和堵塞,爆破网络的联结以及起爆,必须由爆破负责人统一指挥,由爆破员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
3.3.4 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3.4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3.4.1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1.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问岩面的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G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3.4.2 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建基面进行预裂爆破时,预裂范围应超出梯段爆破区,其超出尺寸及预裂缝的宽度,应由爆破设计确定。
3.4.3 预裂炮孔和梯段炮孔若在同一爆破网络中起爆,预裂炮孔先于相邻梯段炮孔起爆的时间,不得小于75~100ms。
3.5 梯段爆破
3.5.1 梯段爆破的效果,应符合下述要求:
(1)爆破石渣的块度和爆堆,应能适合挖掘机械作业。爆破石渣如需利用,其块度或级配还应符合有关要求。
(2)爆破对紧邻爆区岩体的破坏范围小,爆区底部炮很少。
(3)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或噪音)小。爆破飞石少。
3.5.2 紧邻设计边坡的一排梯段炮孔,其孔距、排距和每孔装药量,应较其他梯段炮孔的小。
3.5.3 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开挖方法,其上部的梯段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
3.5.4 梯段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500kg;邻近设计建基面和设计边坡时,不得大于300kg。
在建筑物或防护目标附近,以及在2.1.9所述情况下进行爆破,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应由爆破设计规定。
3.6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
3.6.1 紧邻水平建基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1.10的规定外,还不应使水平建基面岩体产生大量爆破裂隙,以及使节理裂隙面、层面等弱面明显恶化,并损害岩体的完整性。
3.6.2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若无条件进行试验,才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
3.6.3 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第二层
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
第三层
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装药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的规定。
3.6.4 必须在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
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1)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2)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3)炮孔底应设置用柔性材料充填或由空气充任的垫层段。
无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1)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3.7 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
3.7.1 如需在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附近进行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上的质点振动速度,不得大于安全值。安全质点振动速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若难以获得试验成果,可执行附录C的规定。
(2)钻孔爆破施工中,可按附录B的经验公式进行预报和控制。
(3)若装药量控制到爆破的最低需用量,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的质点振动速度仍大于安全值,应采取有效减震措施,或暂停爆破作业。
3.7.2 如需在新灌浆区、新预应力锚固区、新喷锚(或喷浆)支护区等部位附近进行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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