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2.1 开挖
2.1.1 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
2.1.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某些部位如需上、下同时开挖,应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1.3 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
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台阶开挖。
2.1.4 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2.1.5 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1.6 设计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工作。
2.1.7 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协商,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2.1.8 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在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并按设汁要求加固后,才可进行其下相邻部位的开挖。
2.1.9 在坑、槽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以及在水下开挖,应另行确定相应的开挖方法。
2.1.10 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
(1)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Gm。
(2)设计边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一个台阶坡脚位置的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以及对2.1.9所述情况,其开挖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排水
2.2.1 基坑开挖施工中,应及时排出工作场地的积水。基坑中来水量很大时,应采取有效办法减少来水量。
2.2.2 基坑排水应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
2.3 出渣运输
2.3.1 出渣运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3.2 堆(弃)渣应符合下述要求:
(1)场地应有足够的容量,施工过程中不宜变动。除通过论证合理或对堆(弃)渣需要利用者外,应避免二次挖运。
(2)宜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时应结合堆(弃)渣造地。
(3)不得占用其他施工场地和防碍其他工程施工。
(4)不得堵塞河道。
2.3.3 出渣运输和堆(弃)渣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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