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消防法(1)
消防设计的审核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消防设计的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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