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节约能源法(2)
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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