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8-23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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