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建筑法(5)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   2012-8-20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建筑法(5)

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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