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民法(8)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6】   2012-8-18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民法(8)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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