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民法(4)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9】   2012-8-18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民法(4)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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