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教材知识点问答(59-61)
五十九、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六十、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六十一、申请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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