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教材知识点问答(38-42)
三十八、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十九、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
1.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如误认或者不知情等)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对方遭受重大不利,而自己获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撤销。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四十、什么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越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
四十二、《合同法》对解决合同条款空缺时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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