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季攻势套餐学费 | |
单科 | 全科 |
公共科目:1200元/科 | 实务全科:4200元/套 |
实务科目:1300元/科 |
1.2.甲方与乙方签约2013年一级建造师春季攻势套餐课程协议,按照课件更新进度学习或自主安排学习;
1.3.甲方考试成绩在重学分数区间的且不在3.4款所述情况内的,可享受一次免费重学服务;
1.4.甲方须提供报名网校课程所需的个人全部正确信息,虚假的、涂改的信息可视为放弃后续免费重学服务;
1.5.甲方须在当地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乙方2014年的后续重学服务,过期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在甲方需要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签约2013年一级建造师春季攻势套餐培训收费凭证(正式发票)
2.2.乙方在相应时间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料供甲方学习;
2.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需要办理免费重学手续时提供全部正确的个人信息(姓名、网校用户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准考证号、考试成绩);
2.4.乙方有义务保证用户个人信息不予公开,只留环球网校备案使用;
2.5.乙方在地方考生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考生重学服务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办理。重学服务最后办理日期为2014年1月31日。
三、2013年春季攻势套餐合作条款:
3.1.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最后考试成绩情况,按下表说明执行后续服务:
2013年春季攻势套餐科目 | 2014年免费重学分数区间 (核实上课记录、课堂练习完成情况) | 不能享受免费重学服务 |
建设工程经济 | 40 - 59分 | 0 - 39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50 - 77分 | 0 - 49分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50 - 77分 | 0 - 49分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70 - 95分 | 0 - 69分 |
3.2.上表假设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合格线为60分、施工管理、法规合格线为78分、实务合格线为96分,如合格线变化,则根据比例相应调整;
3.3.以下几种情况甲方不能享受免费重学:
3.3.1.如甲方没有达到最低重学分数线,乙方视为没有进行基本的复习或考试准备,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考试的意外情况不予办理免费重学;
3.3.2.甲方当年成绩达到合格分数及其以上或达到报考区域公布的通过分数,不享受重学服务;
3.3.3.甲方没有参加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不享受重学服务;
3.4.甲方当年成绩在重学分数线区间的,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将不能享受重学服务:
3.4.1.在乙方网站注册2013年一级建造师“春季攻势套餐”时,未提供真实正确的信息或信息不全的;
3.4.2.分校付款开通课程的,没有与当地分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
3.4.3.没有在本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本协议传真件、身份证传真件、考试当年官方成绩单传真件,并同时没有致电乙方的;
3.4.4.没有在本协议书规定的申请重学期间内办理申请免费重学;
3.4.5.甲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条件下,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漏课程及辅导资料内容,或者由于甲方的失误,导致其他任何第三方获知课程或辅导资料内容,或与他人共用账号的;
3.5.甲方成功办理重学服务时,乙方为其开通所报科目的精讲班、习题班、模考试题班。第一年所享有的应试技巧班、直播课堂、知识结构、学习攻略、学习小结、真题解析、实用工具、实用规章、实用国标、现场实操等课程或服务以及赠送教材,第二年重学时不再享有(实际班型以乙方最新公布为准);
3.6.考试分数工程经济为60分、项目管理、法规为78分、实务为96分及其以上或达到报考区域公布的通过分数线的考生,视为顺利通过考试,下一年度不享受免费重学服务。
四、办理免费重学程序:
甲方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参加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且符合免费重学条件的情况下,重学申请程序如下:
4.1.甲方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乙方收到下述文件时间为准),登录网站一级建造师页面或致电乙方电话总机提交本协议传真件、身份证传真件、考试当年官方成绩单传真件(或以邮件形式发送),并且必须电话确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或未最终电话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4.2.乙方收到甲方重学申请的全部信息后,经核实无误的,在2014年1月31日前为甲方办理重学手续,如乙方认为甲方不符合重学条件,不允许重学的,将不允许重学的说明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五、协议的签署、变更、违约责任:
5.1.本协议通过网络签署,凭甲方签字生效;
5.2.本协议在2013年4月1日前签署并符合上述内容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后第30个工作日;
5.3.双方应遵守本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协议;
5.4.如遇不可抗外力,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在自愿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诉诸北京市仲裁委员会。